香港特区政府最新「活动场所」指引 - 生产力学院
香港特区政府最新「活动场所」指引 (12月22日)

2021-12-22

致生产力局场地用户/活动主办单位:

香港特区政府引入「活动场所」作为新一类表列处所,更清晰地列明适用于个别活动的限制及规定。新指引由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直至二○二二年一月五日(指定期间)( 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12/21/P2021122100450.htm?fontSize=) ,撮要如下:

活动场所
在活动场所举行的指明活动(包括会议、论坛、研讨会、展览、典礼及庆祝活动等,以及在法例修订前属豁免羣组聚集的婚礼及若干商务会议)可在符合相关规定及限制下进行。有关规定及限制包括:

(a) 如三分之二参与上述指明活动的人士已接种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人数上限为活动场所通常容纳量的100%,否则人数上限为活动场所通常容纳量的50% (如参与人数超过活动场所通常容纳量的50%,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并保留疫苗接种纪录作为已接种疫苗的证明)

(b) 除另有规定外,每组来宾或参加者不得超过四人或同住一户的人数,以较多者为准;拍摄团体照时除外,但有关参加者在拍摄期间必须佩戴口罩;

(c) 就斜台影院式座位或观众席,可供占用座位不得超过座位数目的85% ;

(d) 须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安排所有活动组织者及就该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如有)进行有关 2019 冠状病毒病的聚合酶连锁反应核酸检测,而有关检测样本须在活动举行当天前 14 天内收集(有关检测样本必须是鼻腔和咽喉合并拭子样本),以及确保活动组织者及就该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在活动开始前取得检测结果的短讯及保留每次的短讯记录 31 天;或采取替代措施,即确保涉及处所运作的员工完成新冠疫苗接种(见注 7),并保留疫苗接种纪录作为已接种疫苗的证明。

基于上述情况,所有租用生产力局大楼场地的用户及活动主办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新指引。若发现违规者,生产力局将保留权利禁止场地租用者及/或活动主办单位使用已租用的场地、或取消已确认的场地预约而不作预先通知及/或作出任何赔偿。

如有任何查询,欢迎电邮:venue@hkpc.org 或致电:2788 5923与本局生产力学院场地部联络。

感谢您的理解及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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